同时,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也不是普通法院,而是一种中立性权力,是常规政府权力机构之外的特殊制度装置,与贡斯当学说的指向尽管不是一一对应,却也可以对照。
在此意义上,政治宪政主义的保守性原则与宪法教义学的保守性原则[15]具有类似的理论旨趣。现代共和原则的核心是人民主权,其基本理念是人民自我立法和众人为众人之事。
(2)无力阻止国家权力在风险管制、生存照顾和公平再分配领域的扩展,日益滞后于人类生活的需求与经验。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政治宪政主义 宪法司法化 保守自由共和主义 政治宪法结构 行政过程 。公开原则在制度上包含两个基本要求:(1)权力过程的公开性。成文宪法的制定只是表明了人民的初步成熟,但这不等于人民的真正成熟以及作为人民之来源与微观基础的公民的成熟。(2)文本关联性,这主要体现在转型政治宪法学和常态政治宪法学中,但与司法宪政主义所关注的文本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即政治宪法学主要关注宪法文本中特定的政治宪法结构,就现代宪法而言,这种结构通常以人民主权为核心,因此,政治宪法学在成文宪法前提之下便主要表现为对宪法上的人民主权的具体结构形式的原则性论证与制度化关怀。
第二种类型:转型政治。然而,这样一种规范性预设既不符合世界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中国行政权的实际权能。就研究范围而言,宪法解释理论以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有效的成文宪法为研究对象如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历史上存在过但现在已经失效的实在法(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能成为宪法解释理论的对象,而只能是宪法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
[6]周叶中、周佑勇:《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反思与重构》,《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7]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绪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22]刘茂林:《中国宪法学的困境与出路》,《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首先,在特定的历史时空条件下,由于共同体具有相对的自足性,作为组织共同体规则的宪法也具有相对的自足性。实际上,宪法与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离开政治问题就没有宪法存在的价值,关键是宪法学者对待政治问题的态度,这才是问题的本质。
[23]参见刘茂林:《中国宪法学的困境与出路》,《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们所要反对的。
职是之故,解决中国宪法问题的根本性方法是做历史的研究,发现中国宪法面临的真实问题,唯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地谋划中国宪法的出路。笔者以为,随着认识的深入与各种视角的整合,未来宪法学将基于系统功能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历史证明,这一历史过程从来都没有停止过。[20]参见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7页。
宪法作为一个系统具有系统的一般特性。历史学派的研究虽然致力于通过历史研究达至发现中国宪法问题之目的,但却未能围绕现行宪法规范来描述、理解中国宪法的运行状态。民主、权利、人权、权力、主权等价值观念都属于‘前宪法现象,因为不论是从历史形态看,还是从逻辑形态上看,这些‘前宪法现象都是先于和优于‘宪法的。[16]参见苗东升:《系统科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6]这种以成文宪法为参照系而构建起宪法学理论体系,实际上狭义地理解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但近年来,中国宪法学(主要是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似乎认为成熟的宪法学要远离政治学等其他学科。
只不过这些研究既没有形成一定的知识体系,宪法学界也没有自觉地认识到这些研究对于宪法学的意义。对宪法正当性的追问属于宪法政治哲学的范畴。
比较两种理论,不难看出,前者致力于突出宪法学作为规范科学的品格,后者致力于追求宪法的实际解释力,对于宪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科学所具有的规范品格并不那么在意。宪法的封闭性要求我们把宪法视为一个相对自足的体系,研究宪法各不同层级的组成部分(直至最小的不需要再细分的组织部分)以及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此形成宪法的解释理论。[25]参见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15185。这种进路只会使宪法学永远寄生于其他社会科学之中,不可能使之成为一门具有独立品格的规范科学。[12]张伟:《关于中国宪法学研究流派的个人陋见》,http://www.gongfa.com/zhangweixianfaxuexuepai.htm。只是要以宪法学的方法和立场研究政治问题罢了,而不是说宪法学研究可以回避政治。
就其科学的价值、任务和功能而言,宪法的解释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在法的发展过程中的宪法学问题,诸如作为法的宪法是什么、宪法是如何形成和构成的、宪法如何配置并规范国家权力、宪法如何确认并保护公民权利等。我们姑且将这种宪法学称之为‘规范宪法学。
今天宪法学的部分学者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认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宪法学完全脱离与政治(学)。【摘要】由于中国宪法的急剧变迁与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近三十年来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构建方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因此,宪法的政治哲学并不明确、完整地表现形态,总是与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等其他社会科学杂糅在一起。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宪法学者解放思想,以巨大的理论勇气投身于宪法学研究中。
[18]周叶中、周佑勇:《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反思与重构》,《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在这一意义上,当前阶段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不是宪法的法律理论(或者宪法解释理论),而是宪法的非法律理论(即下文所说的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13]在成文宪法的意义上,笔者非常赞同这种逻辑周延的分类。在这一意义上,共同体永远是开放的,是变化的,永远是不自足的,因此作为宪法自足性与封闭性是相对的,不自足性与开放性是绝对的。
其中,代表性的观点:1.宪法过程论着眼于宪法的实施,宪法过程论者认为中国宪法学首要问题是变静态宪法学理论结构为动态理论结构,并使这一结构作为宪法学基础理论直接贯穿于对所有宪法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研究的全过程。实际上,宪法具有多重属性,法律仅仅是其属性之一,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空条件下,宪法的法律属性体现的程度并不一样。
它恢复了规范科学所应有的本来面目,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由此可见,由于宪法政治哲学理论的匮乏,不能充分理解中国宪法特殊的生存环境(即前文所说的中国的历史传统、当下中国问题与中国国情以及西方优秀文化的渗透),导致了中国宪法学批判有余而建设不足。
系统是指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事物的诸多不同层级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时至今日的中国,注释宪法学之受到鄙视,政治学和法理学等其他社会学科即使以‘粗放型的宪法问题研究也就足以轻易地替代了宪法学的劳作等迹象,从侧面上证明了一个可谓之以‘宪法学之悲哀的情势。
[21]参见江国华:《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即便如此,特定科学共同体对宪法、对宪法所组织的共同体的基本共识,足以表明宪法政治哲学的特定维度确实呈现在不同的社会科学中。王人博教授也是历史宪法学的代表,《中国的宪政之道》认为中国宪政应汲取传统文化的精华,关注过去,廓清传统,立足现实,谋划未来。但必须说明的是,由于共同体的复杂性与无限性,各种社会现象纷繁复杂,一个人不可能认识所有社会现象并精通所有社会科学,并把所有他们所涉的宪法知识通过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全部予以表达。
其实宪法的政治哲学理论,作为社会思想和思潮如自然法的观念、启蒙思想等,本身就是近代宪法产生的重要社会条件。应该指出的是,由于理论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特别是无论有关宪法的哲学理论、政治理论、社会理论、历史理论、经济理论整合成为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还是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与宪法的解释理论相结合,这里的‘整合、‘结合因无明确、完整的理论形态可以较为直观地把握和认知,因而使得宪法学的理论发展轨迹不似宪法演进的历史过程那般清晰明了。
根据系统与环境的相互关系,可将系统分为两类:与环境有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是开放系统。其次,随着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历史演进,共同体总会通过自身的调节(对于特定的共同体而言,这只是暂时的)或在外部寻求新的资源(这是永恒的倾向),打破原有的自足性,从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新的自足的共同体。
因此,尽管各种观点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认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是宪法学理论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二)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解释理论与宪法社会哲学在结构主义看来,宪法的开放性要求我们把宪法这个系统视为更大系统的基本构成单元,进而研究宪法与共同体中的其他社会现象如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历史、哲学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形成宪法政治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历史学、宪法经济学等学科。